近期,我市印發《襄陽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快推動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落實環境質量地方政府負責制。
建立補償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獎懲結合,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地方進行獎勵,對環境空氣質量惡化的地方扣繳生態補償資金,扣繳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地方,市級財政適當安排獎補資金。
明確考核范圍。《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區)、開發區環境空氣質量年度考核獎懲工作,東津新區、魚梁洲開發區待有關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成運行后,納入本辦法考核范圍。
實施獎懲結算。以各地PM10(可吸入顆粒物)、PM2.5(細顆粒物)年度濃度均值為考核因子,依據市環境監測站報經國家、省審核確認的各地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各地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獎懲,市財政局與各地據實結算。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由各地統籌用于包括大氣污染防治在內的生態保護工作。
通過完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度體系建設,統籌結合環境空氣質量月度考核工作,實現對各地“按月考核,按年補償”,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用制度文明為生態文明保駕護航,讓藍天白云成為生活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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